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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调压柜与公路、铁路的安全间距
燃气调压柜与公路、铁路的安全间距
按照城市燃气行业的规范体系,燃气场站工程中门站、调压站等场站的站内工艺装置与公路的安全间距,按GB 50016—2006《建筑设汁防火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第3.4.3条中甲类厂房与道路的要求控制为l5m,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按甲类厂房与铁路的要求控制为30m。
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及储配站、天然气汽车加气站、液化石油气场站及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工艺装置按照《燃规》及GB 50156—2012((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的要求,与不同等级的公路保持10~30m的安全间距,与铁路保持30~100m的安全间距。 行政法规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、设施外,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l00m内设立生产、储存、销售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、设施”。
按该条文的要求,燃气场站工程中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外,其余城市燃气场站工艺装置均应按l00m控制与公路的安全间距。 行政法规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十七条及《铁规)2009年局部修改条文第3.1.1条规定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、路堑坡顶、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,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,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,建造、设立生产、加工、储存和销售易燃、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、仓库”。
按该条文的要求,所有燃气场站工艺装置均应按照200m控制与铁路的安全间距。 城镇燃气行业规范体系规定的安全间距以防火间距为主,《建规》是国家公安部编制的跨行业综合性防火设计规范,所以城镇燃气行业规范体系规定燃气场站与公路、铁路的安全间距是在《建规》要求的基础上,根据不同种类燃气的性质及生产、储存规模进行细化要求,与《建规》要求协调一致。 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及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要求的安全间距是为保证危险物品生产、加工、储存和销售场所、设施发生事故时不影响公路和铁路安全而规定的,所指的危险物品在GB l2668—2012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及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列出,既包括属于易燃气体类别的燃气,也包括有毒、放射性危险物品。
有毒、放射性危险物品扩散的影响范围远比燃气防火间距的范围大得多,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及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并没有将城市燃气与有毒、放射性危险物品区别对待,而是统一规定了安全间距,这使得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及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规定的燃气场站与公路、铁路的安全间距远大于城镇燃气行业规范体系所规定的间距要求。 由于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及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,其法律效力大于由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,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燃气场站与公路、铁路的安全间距应该按照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及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等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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